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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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82执3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3幢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134871071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嘉兴锦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平湖市独山港镇龙吟**1号楼底楼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MA29GGGX1K。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嘉兴锦域置业有限公司(2023)浙0482执390号票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482执390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苏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