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典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6民初5803号之一
原告:南京典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江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安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典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受理后,2023年6月20日,本院收到原告向本院邮寄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典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2754元,减半收取计3637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 远
书 记 员 雷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