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623民初519号
原告:程某,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某坡头区国能中卫热电江苏电建一公司。
被告:中国某江苏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某与被告中国某江苏省有限公司、郭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原告程某于202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现原告程某自愿提出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