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623民初519号 原告:程某,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某坡头区国能中卫热电江苏电建一公司。 被告:中国某江苏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某与被告中国某江苏省有限公司、郭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原告程某于202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现原告程某自愿提出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