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2015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住合肥市肥西县。 被告: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南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绿地蓝海国际大厦C座21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女,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