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2015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住合肥市肥西县。
被告: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南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绿地蓝海国际大厦C座21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女,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