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吴某;康某;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1民初7268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6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男,汉族,1962年12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茶树街260号(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577531033J。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江西省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300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本院经多次催交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