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渭南市宏帆海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财保110号 申请人: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江西省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3003T。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渭南市宏帆海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广场南路(宏帆广场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MA6Y7LALXA。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渭南市宏帆海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五套房产,价值约360523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渭南市宏帆海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渭南市临渭区××和府一期北区洋房12-2-401号房屋,面积168.17㎡;渭南市临渭区××和府一期北区洋房12-2-801号房屋,面积168.17㎡;渭南市临渭区××和府二期南区洋房21-3-201号房屋,面积167.78㎡;渭南市临渭区××和府二期南区高层23-1-1301号房屋,面积124.53㎡;渭南市临渭区××和府二期南区高层25-3-701号房屋,面积197.04㎡。查封期限三年。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