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2248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景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景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
被告:某地震局。
法定代表人:宋某,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公司、某地震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87.16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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