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15民初3103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兼董事、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6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1元,减半收取计380.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