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092民初966号
原告:大连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珠海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第三人:山东某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原告大连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某某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原告大连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大连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12元,由大连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