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丽水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丽莲民初字第612号 原告:丽水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丽水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70元,减半收取11335元,由原告丽水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