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0827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万安县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万安县。
被执行人遂川县双桥乡某合作社,住所地:遂川县双桥乡。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827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已经将被执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为82601元,本案未执行标的为82601元及相应利息。于2021年4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的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遂川县人民法院(2020赣0827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