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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02民初6887号
原告:丽水中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风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31999495Y。
法定代表人:徐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妍,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仙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五云街道问渔西路4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746338542X。
法定代表人:黄泽建。
原告丽水中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仙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中航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95元,减半收取计6747.50元,由原告丽水中航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毅
二○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许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