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民终1344号
上诉人浙江仙都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派力迅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4民初7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仙都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仙都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仙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浙江仙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玉强
审 判 员 高丽霞
审 判 员 金佳卉
代书记员 施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