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仙都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仙都建设有限公司、缙云县七里乡大岩脚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浙1122执35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仙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缙云县七里乡大岩脚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浙1122民初243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仙都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缙云县七里乡大岩脚村民委员会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仙都建设有限公司376295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2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要求缙云县七里乡大岩脚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缙云县七里乡大岩脚村民委员会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缙云县七里乡大岩脚村民委员会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缙云县七里乡大岩脚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缙云县七里乡大岩脚村民委员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仙都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3月4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综上,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被执行人缙云县七里乡大岩脚村民委员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122执35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国理 审 判 员 江林通 审 判 员 卢建龙
代书记员 杨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