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7704号
原告:湖北怡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南湖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煤湖北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73号。
法定代表人:肖枭,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怡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湖北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2022年12月22日,原告湖北怡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怡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怡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怡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