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5民初2852号
原告:湖北怡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柏木岭村十七队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95945875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33588534T。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怡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2023年3月16日,原告湖北怡丰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怡丰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怡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阮 菲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