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怡丰建材有限公司

湖北怡丰建材有限公司、武汉九州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执53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台商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0116民初69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湖北某建材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2年10月1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的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2022年10月-2023年3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权属登记的房产、证券等财产。反馈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鄂AQ××**号起亚牌汽车一辆、鄂AQ××**号猎豹牌汽车一辆、鄂A3××**号风神牌汽车一辆,反馈被执行人湖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鄂AG××**号风神牌汽车一辆、鄂A2××**号奥迪牌汽车一辆、鄂A1××**号五菱牌汽车一辆、鄂A0××**号本田牌汽车一辆、鄂A1××**号大众汽车牌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本院暂无法处置。 3、经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在住所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3年3月27日,本院通过电话及短信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湖北某建材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923969.71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0116民初69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6民初69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何 祎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