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0802执40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荆门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荆门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荆门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荆门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99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