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天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南湖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02民初2159号
原告:甲。
被告:乙。
原告甲与被告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5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甲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