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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天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南湖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02民初2159号 原告:甲。 被告:乙。 原告甲与被告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5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甲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