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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甲有限公司;杭州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2民初9692号 原告:杭州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奚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贺某。 原告杭州某甲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某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某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应收案件受理费2078元,减半收取1039元,由原告杭州某甲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