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天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A公司、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9民初5996号 原告:杭州中天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奚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B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A公司与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A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A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B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公司撤回对B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A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