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83民初3719号
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楼。
法定代表人:奚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某,系原告员工。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开发区某某小镇。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本院2024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公司于2024年6月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六月六日
代书记员毛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