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9142号
原告:宁高,男,197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财、***,江苏江***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纪仑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北京九州峻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16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高与被告上海纪仑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高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高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