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龙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单县国土资源局、单县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鲁1722行审81号 申请人单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单县舜师路中段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722004489325X。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副局长。 被申请人单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园艺办事处***村。法定代表人***。 单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单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已超出法定申请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单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