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华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华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锦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802民初6985号 原告:佛山华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海舟开发区樵高路东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清远市锦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锦绣路1号万邦国际商贸中心2号楼23层0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华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锦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佛山华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华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华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51元,保全费2054元,共计50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华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