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华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华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龙某润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6民初18825号 原告:佛山华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女,为原告的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为原告的员工。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某润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为该司的员工。 原告佛山华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某润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39990.8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欠付款项为基数,自该款项应付之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时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同时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2月15日,为156426.72元,详见《利息计算表》;3.本案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水悦熙园项目人防设备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一、被告将人防设备供应及安装、调试工程委托给原告施工,合同总价款为4536157元。二、第七条(一)第7点,结算总价的2%,作为档案保证金,留存在甲方处,自本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通过佛山市档案馆验收合格后30天内,甲方将该档案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三、第七条(一)第8点,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自本工程一年保修期限届满之日起30天内,甲方扣除乙方应付的维修维护等费用及质量损失赔偿金等款项后将工程质量保修金余额(如有)无息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三、第十二条第16点,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期支付工程款,如因甲方原因造成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工程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017年2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人防门车道钢板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一、被告将防门车道钢板工程委托给原告施工,合同总价款为182402.1元。二、第七条(一)第5点,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在该工程保修期期满后,乙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的前提下30天内甲方一次性无息付清给乙方。三、第十二条第16点,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期支付工程款,如因甲方原因造成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工程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原告依约完成案涉项目的合同内工程,于2017年6月26日通过佛山市顺德区人民防空办公室验收,并取得《顺德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2018年7月30日,双方确认项目人防门车道钢板结算价为182402.1元;2018年12月14日,双方确认项目人防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结算价为4617415.64元。原告累计已收工程款为4559826.86元,余239990.88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欠款,并于2022年10月8日,原告向被告寄律师函催收,被告拒收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其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某润景房地产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239,990.88元并支付利息156,426.72元无事实、法律依据。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剩余工程款项已满足支付节点要求,按照合同第七条第6款和第7款约定,结算总价的2%作为档案保证金,自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通过佛山市档案馆验收合格后30天内无息返还,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自案涉工程一年保修期限届满即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且由我方交付给业主满一年后30天内无息支付,现原告没有提供前述通过佛山市档案馆验收合格和我方交付给业主的相关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已符合相应的支付节点以及具体的应当支付的时间;并且,若按照原告起算利息的时间2019年8月19日,则剩余工程款项已超出诉讼时效,因此我方不应当支付。对于原告诉求的利息,首先,我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工程款项原告并未提供相关材料并向我方主张,且合同就此也明确约定无息返还或支付,因此我方不应当支付;其次,原告起算利息的时间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予支付的时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受到的损失,其所主张的利息标准即4倍的LPR或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明显过高,且依照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五、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规定,若按原告计算的利息金额,则应当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若法院经审查认定我方存在一定的逾期付款情形,恳请依法调减。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滥用权利行为,答辩人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作出公正裁判,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 2015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水悦熙园项目人防设备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一、被告防设备供应及安装、调试工程委托给原告施工,人防面积约13350平方米,合同总价款为4536157元。二、第七条(一)第7点,结算总价的2%,作为档案保证金,留存在甲方处,自本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通过佛山市档案馆验收合格后30天内,甲方将该档案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三、第七条(一)第8点,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自本工程一年保修期限届满之日起30天内,甲方扣除乙方应付的维修维护等费用及质量损失赔偿金等款项后将工程质量保修金余额(如有)无息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三、第十二条第16点,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期支付工程款,如因甲方原因造成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工程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017年2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水悦熙园项目人防门车道钢板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一、被告将人防门车道钢板工程委托给原告施工,合同总价款为182402.10元。二、第七条(一)第5点,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在该工程保修期期满后,乙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的前提下30天内甲方一次性无息付清给乙方。三、第十二条第16点,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期支付工程款,如因甲方原因造成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工程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原告依约完成案涉项目的合同内工程,于2017年6月26日通过佛山市顺德区人民防空办公室验收,并取得《顺德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2018年7月30日,双方签订《竣工结算协议》,确认项目人防门车道钢板结算价为182402.10元;2018年12月14日,双方签订《竣工结算协议》,确认项目人防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结算价为4617415.64元。 原告主张累计已收工程款为4559826.86元,余239990.88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欠款,并于2022年10月8日,原告向被告寄律师函催收,被告拒收退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主张的款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就上述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一、关于原告主张的款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第一,被告对原告主张款项的金额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第二,从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原告的从2019年5月起一直向被告催讨涉案项目欠款。第三,原告于2022年10月8日向被告寄律师函催收欠款。综上可知,原告一直未放弃涉案债权。被告抗辩诉讼时效已过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因上述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9990.88元。 二、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 因被告存在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原告存在利息损失,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虽原告自愿调整为按LPR的四倍计算,亦明显过高,综合被告的违约情节,本院酌定截至2023年2月15日的逾期利息为500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工程款239990.88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清偿之日止,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某润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华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9990.88元及利息(截至2023年2月15日逾期付款利息为50000元,自2023年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以239990.8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二、驳回原告佛山华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23.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华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3.13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某润景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