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华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华盾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802民初9755号 原告:佛山华盾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一座、二座、三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清远市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华盾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佛山华盾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华盾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华盾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5元,由原告佛山华盾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绮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