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华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华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云浮大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5322执96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佛山华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海舟开发区樵高路东11号(一座、二座、三座)。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沈某,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云浮大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二环路广隆园二楼B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佛山华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浮大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5322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执行人云浮大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华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5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工程款165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申请执行人佛山华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292.9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执行人云浮大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已预付案件受理费2292.9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申请执行人佛山华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云浮大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292.92元,逾期不缴交则本院强制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67292.9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云浮大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在规定时间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工商总局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及处理情况如下: 一、本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云浮大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路××号××大厦××房,并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以246491元拍卖成交,因被执行人涉及多案,款项待依法分配。 二、本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云浮大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详见财产清单),查封期限为三年。 财产清单: 序号 坐落 产权证号 面积㎡ 1 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柳城路57号金信大厦塔B1303房 粤(2022)郁南县不动产权第0××9号 110.65 2 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柳城路57号金信大厦首层商铺102 粤(2022)郁南县不动产权第0××0号 49.78 3 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柳城路57号金信大厦塔B1203房 粤(2022)郁南县不动产权第0××3号 110.65 4 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柳城路57号金信大厦塔B1804房 粤(2022)郁南县不动产权第0××0号 192.09 5 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柳城路57号金信大厦塔B1803房 粤(2022)郁南县不动产权第0××9号 200.98 6 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柳城路57号金信大厦塔B1705房 粤(2022)郁南县不动产权第0××5号 103.74 7 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柳城路57号金信大厦塔B1205房 粤(2022)郁南县不动产权第0××5号 103.74 8 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柳城路57号金信大厦塔B1103房 粤(2022)郁南县不动产权第0××7号 110.65 9 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柳城路57号金信大厦B座1504房 粤(2022)郁南县不动产权第0××1号 122.8 10 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柳城路57号金信大厦塔A1104房 粤(2022)郁南县不动产权第0××5号 151.64 11 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柳城路57号金信大厦塔A604房 粤(2022)郁南县不动产权第0××5号 151.64 12 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柳城路57号金信大厦塔A504房 粤(2022)郁南县不动产权第0××1号 151.64 13 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柳城路57号金信大厦塔A401房 粤(2022)郁南县不动产权第0××4号 159.4 14 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柳城路57号金信大厦塔A603房 粤(2022)郁南县不动产权第0××4号 126.3 15 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柳城路57号金信大厦B座1102房 粤(2022)郁南县不动产权第0××3号 123.48 16 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柳城路57号金信大厦塔B404房 粤(2022)郁南县不动产权第0××2号 103.45 17 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柳城路57号金信大厦塔B1603房 粤(2022)郁南县不动产权第0××7号 110.65 18 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柳城路57号金信大厦塔B1801房 粤(2022)郁南县不动产权第0××7号 194.57 19 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柳城路57号金信大厦首层商铺101 粤(2022)郁南县不动产权第0××9号 154.56 20 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柳城路57号金信大厦B座首层m4号摩托车位 粤(2022)郁南县不动产权第0××9号 1.25 21 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柳城路57号金信大厦B座二层商铺 粤(2022)郁南县不动产权第0××6号 870.29 22 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柳城路57号金信大厦B座首层18号小车位 粤(2022)郁南县不动产权第0××7号 13.04 23 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柳城路57号金信大厦B座首层22号小车位 粤(2022)郁南县不动产权第0××1号 14.35 24 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柳城路57号金信大厦B座首层23号小车位 粤(2022)郁南县不动产权第0××2号 33.88 25 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柳城路57号金信大厦B座首层25号小车位 粤(2022)郁南县不动产权第0××3号 14.35 26 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柳城路57号金信大厦B座首层17号小车位 粤(2022)郁南县不动产权第0××6号 14.35 27 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柳城路57号金信大厦B座首层26号小车位 粤(2022)郁南县不动产权第0××4号 14.35 28 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柳城路57号金信大厦B座首层21号小车位 粤(2022)郁南县不动产权第0××0号 14.35 29 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柳城路57号金信大厦塔A1701房 粤(2022)郁南县不动产权第0××6号 159.4 30 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柳城路57号金信大厦塔B403房 粤(2022)郁南县不动产权第0××1号 110.65 31 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柳城路57号金信大厦塔B402房 粤(2022)郁南县不动产权第0××0号 106.78 32 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柳城路57号金信大厦B座首层m3号摩托车位 粤(2022)郁南县不动产权第0××8号 1.25 33 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柳城路57号金信大厦B座首层m5号摩托车位 粤(2022)郁南县不动产权第0××0号 1.25 34 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柳城路57号金信大厦塔A1801房 粤(2022)郁南县不动产权第0××6号 269.94 由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件案件正在执行,本院查明的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另案进行处置。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将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5322执9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符合条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理时,本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