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2071执18892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华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山市东方丽城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佛山华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东方丽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2071民初3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92061.73元及利息,返还案件受理费257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佛山华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依法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且未向本院其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本案依法扣划到被执行人中山市东方丽城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151.69元,将支付本案执行费3860元及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7291.69元。
二、本案于2023年8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中山市东方丽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中山市,经现场调查,上述汽车位的不动产已经被用于建设小区配套设施或者其他用途,都已经不具备汽车位的使用价值,故本案对上述汽车位无法进行处置。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以上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对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2071执188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