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1697号
原告:安徽新运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迎宾大道1366号(高科电商产业园1号楼2-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RFNM18U。
法定代表人:汪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念,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金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道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542466483。
法定代表人:鄢传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之春,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连,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新运力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金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新运力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运力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新运力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新运力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聂雪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珍
书 记 员 施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