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003民初6183号
原告:河南建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市民新村北街2号院3号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许昌金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宏腾路10号1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建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金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建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许昌金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建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建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2.72元,由原告河南建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