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03财保130号
申请人:河南建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市民新村北街2号院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63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平顶山静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平顶山市辖区创业大道建业春天里展示中心二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44WQ9T8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建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平顶山静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2套房屋予以查封(总限额7500000元)。
申请人河南建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单号:299410804132023000××××)作为担保,并出具担保函(担保限额为750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建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平顶山静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不利于债权实现,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平顶山静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屋【1.平顶山市高新区开发二路与湛南路交叉口西南角的建业春天里小区19#楼东1单元6层601号(不动产单元号:410411006204GB00027F00190041);2.平顶山市高新区开发二路与湛南路交叉口西南角的建业春天里小区19#楼东1单元17层1701号(不动产单元号:410411006204GB00027F00190129);3.平顶山市高新区开发二路与湛南路交叉口西南角的建业春天里小区19#楼东2单元19层1909号(不动产单元号:410411006204GB00027F00190152);4.平顶山市高新区开发二路与湛南路交叉口西南角的建业春天里小区18#楼东1单元7层701号(不动产单元号:410411006204GB00027F00180049);5.平顶山市高新区开发二路与湛南路交叉口西南角的建业春天里小区18#楼东1单元9层905号(不动产单元号:410411006204GB00027F00180068);6.平顶山市高新区开发二路与湛南路交叉口西南角的建业春天里小区18#楼东1单元13层1305号(不动产单元号:410411006204GB00027F00180100);7.平顶山市高新区开发二路与湛南路交叉口西南角的建业春天里小区18#楼东1单元19层1901号(不动产单元号:410411006204GB00027F00180145);8.平顶山市高新区开发二路与湛南路交叉口西南角的建业春天里小区21#楼东1单元11层1101号(不动产单元号:410411006204GB00027F00210081);9.平顶山市高新区开发二路与湛南路交叉口西南角的建业春天里小区21#楼东1单元21层2105号(不动产单元号:410411006204GB00027F00210164);10.平顶山市高新区开发二路与湛南路交叉口西南角的建业春天里小区21#楼东2单元6层609号(不动产单元号:410411006204GB00027F00210048);11.平顶山市高新区开发二路与湛南路交叉口西南角的建业春天里小区20#楼东1单元11层1105号(不动产单元号:410411006204GB00027F00200084);12.平顶山市高新区开发二路与湛南路交叉口西南角的建业春天里小区20#楼东2单元17层1707号(不动产单元号:410411006204GB00027F00200134);】予以查封(总限额7500000元)。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允许买卖、抵押、转让等处分。
二、冻结申请人河南建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单号:299410804132023000××××)。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建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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