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13执保1584号
申请人:青岛邦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智水路即墨汽车城院内。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华益硕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创业大厦10楼1002室。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石方源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钱家山路与圣元路交叉口路北50米。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
被申请人:湖南中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燕山街123号(商住楼1808房)。
法定代表人:傅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汇智桥路151号3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邦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华益硕通贸易有限公司、青岛石方源石业有限公司、湖南中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华益硕通贸易有限公司、青岛石方源石业有限公司、湖南中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