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蚌埠旭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11民初98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解放北路899号现代农资农机大市场E1号楼5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93572307L。
法定代表人:王久贵,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昊,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蚌埠旭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光彩大市场九区12栋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3MA2U2XTY1Y。
法定代表人:蒋磊,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在庆,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蚌埠旭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2)皖0311民初983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4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现金34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同时提供了足额现金担保,对***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小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茜
附本裁定有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