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荣横物流有限公司

黑龙江诚信运输有限公司与某某、天津狮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983民初1493号 原告:黑龙江诚信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广信新城AS-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公司副总,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被告:天津狮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以下简称狮桥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大道94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 被告:天津狮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以下简称狮桥公司四平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开发区大路5050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 被告:***横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横物流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高桥北四路以东、台北二道以北综合楼六楼2、3、12、13号(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泰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车站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险周口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南洛高速路北侧阳城大道(周商大道)1#10层1001铺、1008至1013铺。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富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诚信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83352.6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被告***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认可责任认定,认可装载原告货物受损,我是被告荣横物流公司司机,赔偿责任应当由物流公司承担。 被告狮桥公司淮安分公司、狮桥公司四平分公司辩称:1、在事故发生时我司经将车辆出租给***横物流公司经营使用,我司非实际控制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是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我司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2、在事故发生时我司车辆投保商业险及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被告荣横物流公司辩称:1、答辩人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周口市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未按照安全规范行驶,追尾前方停在收费站等待缴费的***×××××/吉C×××××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其未保持安全车距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C8313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虽超长,但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答辩人不应承担责任。2、被答辩人是否赔偿了案外人损失无法证实,且被答辩人货物损失依据系其单方制作,未经依法鉴定定损,销毁过程也未经公证,损失金额过高。被答辩人作为主张损失的一方,其仅仅提供案外人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付款凭证,不能证明其实际已经赔偿给案外人,因此无法认定被答辩人有损失。另被答辩人在事故现场清理受损货物时,清点的受损货物为2616箱,与被答辩人主张的受损货物3394箱不符,存在被答辩人谎报损失、扩大损失的嫌疑。被答辩人按照市场销售价格47.9元一箱计算不合理,被答辩人在天猫官网上查询的价格为48元,答辩人认为应当按照成本价计算,本案为侵权案件,不应当赔偿被答辩人的间接损失。被答辩人计算损失的依据均为案外人阜新伊利乳品有限责任公司单方制作,受损货物销毁时间、销毁过程,以及销毁产品编号,未经公证机关公证,该证据形成过程不清楚,且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材料,应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该证据不满足形式要求,另被答辩人与案外人阜新伊利乳品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因此不能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3、答辩人在事故发生后,已支付各项施救费及人工费等共计11400元,被答辩人要求支付劳务及运输费5000元、交通费住宿费10000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答辩人为将货物返还至阜新,共支付运输费、工人倒货费等合计11400元,其中支付运费7000元,人工倒货费3000元,拖车费500元、拽箱门费300元、闯禁行检斤费600元。答辩人驾驶员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阜新运送至潍坊临朐县运费总计5700元,答辩人驾驶员行驶途中发生事故,路程不及合同签订时约定的距离,答辩人支付运费7000元已然合理,被答辩人另要求支付劳务及运输费5000元、交通住宿费10000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即使答辩人应承担责任,我方承担10%,对于答辩人已经实际支出的11400元,则应由其他被告按责任比例承担,不应由答辩人一方承担。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 被告富泰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损失应由被告浙商财险周口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我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浙商财险周口支公司辩称:1、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已经实际赔付了货物所有人阜新伊利乳品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原告在本案中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当驳回其起诉。2、假设原告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浙商保险公司需要核实肇事车辆驾驶证、行车证、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等证件,在确保没有免赔事项的情况下,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原告主张的不合理的部分不予赔偿。根据现场定损情况,***所驾驶车辆上的货物牛奶,仅是部分损坏,根据统计,加上外观损坏的总计2616件,且有仅2000件为外观轻微受损。但在本案中却要将3394件牛奶销毁,并要求浙商保险公司赔偿该3394件牛奶的损失,这是严重不合理的,浙商保险公司不予认可。3、劳务及运输费、交通住宿费等不应当由浙商保险公司支付,应当以实际的票据为准,且符合相应的标准。4、诉讼费浙商财险周口支公司不应承担。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7日1时50分,***驾驶豫P×××××/豫P×××××号车沿荣乌高速公路第三行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684KM+200M处时,追尾前方同车道内司机***驾驶的***×××××/吉C×××××号车,致使***×××××/吉C×××××号车前移撞击前方司机***驾驶的黑M×××××/黑B×××××号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货物损失、路产损失、***×××××/吉C×××××号车乘车人***受伤,豫P×××××/豫P×××××号车司机***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黄骅大队处理并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无事故责任。 被告***驾驶的***×××××的登记所有人为被告狮桥公司淮安分公司,吉C×××××号车的登记所有人为被告狮桥公司四平分公司,被告***系被告荣横物流公司的雇佣司机,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 司机***驾驶的豫P×××××/豫P×××××号车的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富泰公司,该车在被告浙商财险周口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为10000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该事故造成原告诚信公司委托***所运输货物受损。原告诚信公司主张事故发生后已赔付该货物所有人阜新伊利乳品有限责任公司各项损失168352.60元。其中乳制品赔偿162572.60元,并提交阜新伊利乳品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赔付说明一份、发票一张,赔付说明中记载“2019年12月6日由阜新储运部发往潍坊区域配送中心,车牌号为***×××××(发运号:SP1912052451)16.5米厢车,装车产品20吨5440件,于12月7日11点左右车辆行驶到河北黄骅收费站附近堵车排队等待,导致三辆车追尾。造成***×××××车辆上的产品毁损严重,随后黑龙江诚信运输有限公司将全部产品返回阜新工厂。产品经工厂挑拣处理,最终确定2046件可以正常销售,剩余3394件因毁损严重,有冻损及异味。因牛奶为入口产品,无法保证消费者的权益故必须进行销毁处理。已经发现此批产品流入市场,黑龙江诚信运输有限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处理产品发生费用如下:品项:1*20*250ml,数量:3394,单位:件,单位(元)47.9,金额(元)162572.60,金额合计162572.6元,大写合计:拾陆万贰仟***拾贰元陆角”。原告提交阜新伊利乳品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纸制品、塑料制品发票一张,总价为5780元,主张其赔偿了3400件的自动胶覆膜箱、提手、透明底板费用5780元。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损失不予认可。庭审时,原被告双方同意法院向出产厂家对牛奶价格进行询价,庭审结束后,因疫情原因,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向阜新伊利乳品有限公司进行询价,该公司回复本次事故中所受损的牛奶单价为47.9元/件(含包装箱),共毁损3394件。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庭审意见,本院确认原告诚信公司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 1、货损162572.60元(依据原告提交的赔付说明及乳制品赔付发票,并结合本院庭审后的询价结果予以确定); 2、原告仅提交运输费用的收条照片一份,未提交运输费用的正式发票,故该项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诚信公司已赔付的货损为162572.60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司机***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系被告荣横物流公司的雇佣司机,在雇佣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被告荣横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均为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狮桥公司淮安分公司、狮桥公司四平分公司作为***×××××/吉C×××××号车的登记所有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二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司机***驾驶的豫P×××××/豫P×××××号车的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富泰公司,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富泰公司作为该车的登记所有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被告富泰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货损数量,因牛奶为入口产品,其质量要求严格,现场清点数额不足以证实最终的毁损数额,鉴于牛奶的性质,对阜新伊利乳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回复及赔付说明,本院予以采纳,货物损失确定为3394件,47.9元/件(含包装箱)。原告损失162572.60元扣除司机***驾驶的黑M×××××号车应投交强险财产项下无责理赔限额内应赔偿的25元后为162547.60元。扣除为***×××××/吉C×××××号车、黑M×××××/黑B×××××号车车损及路产损失预留的份额外,应由被告浙商财险周口支公司在豫P×××××号车所投交强险财产项下理赔限额内赔偿500元,剩余损失162047.60元,由被告荣横物流公司依责30%赔偿48614.28元,被告浙商财险周口支公司在豫P×××××/豫P×××××号车所投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内依责70%赔偿113433.32元。被告荣横物流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48614.28元,被告浙商财险周口支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113933.32元。被告富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庭审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项、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横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黑龙江诚信运输有限公司货损48614.28元; 二、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豫P×××××/豫P×××××号车所投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内赔付原告黑龙江诚信运输有限公司货损113933.32元; 三、驳回原告黑龙江诚信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4元,由原告黑龙江诚信运输有限公司承担184元,被告***横物流有限公司承担510元,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承担129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户名:黄骅市人民法院,账号:04×××23)。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