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4财保28号
申请人:***,女,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申请人:***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横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鄂X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查封,保全金额100000元(实地查封车辆、查扣手续)。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其与申请人***签订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横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鄂X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查封期间该车不得转移、转让、隐匿、抵押、担保等。查封期限两年。
案件申请1020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