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荣横物流有限公司

某某横物流有限公司、黑龙江诚信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冀09民终8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高桥北四路以东、台北二道以北综合楼六楼2、3、12、13号(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诚信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广信新城AS-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南洛高速路北侧阳城大道(周商大道)1#10层1001铺、1008至1013铺。 负责人:**,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天津狮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大道94号。 负责人:***,经理。 原审被告:天津狮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开发区大路5050号。 负责人:***,经理。 原审被告:周口市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车站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横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诚信运输有限公司(诚信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天津狮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天津狮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周口市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20)冀0983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我司少承担赔偿责任11579.54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牛奶受损件数和单价认定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上诉人提出的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已经支出的合理施救费用11400元,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未提及未予以扣减。3、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本次事故30%的责任认定过高。4、一审判决程序违法。综上,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诚信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天津狮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天津狮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周口市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出庭、未答辩。 诚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83352.60元;2、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2月7日1时50分,***驾驶豫P×××××/豫P×××××号车沿荣乌高速公路第三行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684KM+200M处时,追尾前方同车道内司机***驾驶的苏H×××××/***×××××号车,致使苏H×××××/***×××××号车前移撞击前方司机***驾驶的黑M×××××/黑B×××××号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货物损失、路产损失、苏H×××××/***×××××号车乘车人***受伤,豫P×××××/豫P×××××号车司机***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黄骅大队处理并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无事故责任。被告***驾驶的苏H×××××的登记所有人为被告狮桥公司淮安分公司,***×××××号车的登记所有人为被告狮桥公司四平分公司,被告***系被告**物流公司的雇佣司机,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司机***驾驶的豫P×××××/豫P×××××号车的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富泰公司,该车在被告浙商财险周口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为10000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该事故造成原告诚信公司委托***所运输货物受损。原告诚信公司主张事故发生后已赔付该货物所有人阜新伊利乳品有限责任公司各项损失168352.60元。其中乳制品赔偿162572.60元,并提交阜新伊利乳品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赔付说明一份、发票一张,赔付说明中记载“2019年12月6日由阜新储运部发往潍坊区域配送中心,车牌号为苏H×××××(发运号:SP1912052451)16.5米厢车,装车产品20吨5440件,于12月7日11点左右车辆行驶到河北黄骅收费站附近堵车排队等待,导致三辆车追尾。造成苏H×××××车辆上的产品毁损严重,随后黑龙江诚信运输有限公司将全部产品返回阜新工厂。产品经工厂挑拣处理,最终确定2046件可以正常销售,剩余3394件因毁损严重,有冻损及异味。因牛奶为入口产品,无法保证消费者的权益故必须进行销毁处理。一经发现此批产品流入市场,黑龙江诚信运输有限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处理产品发生费用如下:品项:1*20*250ml,数量:3394,单位:件,单位(元)47.9,金额(元)162572.60,金额合计162572.6元”。原告提交阜新伊利乳品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纸制品、塑料制品发票一张,总价为5780元,主张其赔偿了3400件的自动胶覆膜箱、提手、透明底板费用5780元。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损失不予认可。庭审时,原被告双方同意法院向出产厂家对牛奶价格进行询价,庭审结束后,因疫情原因,该院通过电话方式向阜新伊利乳品有限公司进行询价,该公司回复本次事故中所受损的牛奶单价为47.9元/件(含包装箱),共毁损3394件。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庭审意见,该院确认原告诚信公司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1、货损162572.60元(依据原告提交的赔付说明及乳制品赔付发票,并结合该院庭审后的询价结果予以确定);2、原告仅提交运输费用的收条照片一份,未提交运输费用的正式发票,故该项损失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诚信公司已赔付的货损为162572.6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该院予以采信,被告***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司机***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系被告**物流公司的雇佣司机,在雇佣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被告**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狮桥公司淮安分公司、狮桥公司四平分公司作为苏H×××××/***×××××号车的登记所有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二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司机***驾驶的豫P×××××/豫P×××××号车的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富泰公司,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富泰公司作为该车的登记所有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被告富泰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货损数量,因牛奶为入口产品,其质量要求严格,现场清点数额不足以证实最终的毁损数额,鉴于牛奶的性质,对阜新伊利乳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回复及赔付说明,该院予以采纳,货物损失确定为3394件,47.9元/件(含包装箱)。原告损失162572.60元扣除司机***驾驶的黑M×××××号车应投交强险财产项下无责理赔限额内应赔偿的25元后为162547.60元。扣除为苏H×××××/***×××××号车、黑M×××××/黑B×××××号车车损及路产损失预留的份额外,应由被告浙商财险周口支公司在豫P×××××号车所投交强险财产项下理赔限额内赔偿500元,剩余损失162047.60元,由被告**物流公司依责30%赔偿48614.28元,被告浙商财险周口支公司在豫P×××××/豫P×××××号车所投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内依责70%赔偿113433.32元。综上,被告**物流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48614.28元,被告浙商财险周口支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113933.32元。判决:一、被告***横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黑龙江诚信运输有限公司货损48614.28元;二、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豫P×××××/豫P×××××号车所投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内赔付原告黑龙江诚信运输有限公司货损113933.32元;三、驳回原告黑龙江诚信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期间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上诉称涉案货物损失数额的问题,被上诉人诚信公司一审已提交阜新伊利乳品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纸制品、塑料制品发票,故一审判决结合向出产厂家对牛奶价格进行询价的结果,确定涉案货物的损失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虽对该数额不认可,但未能明确其主张的货物损失数额及计算依据,亦未能举证证实,故上诉人该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比例,涉案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3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上诉人上诉主张施救费的问题,因上诉人未能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实具体数额,亦未能在一审提起反诉,故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横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5元,由***横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