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02民初12095号
原告:***,女,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
原告:***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高桥北四路以东、台北二道以北综合楼6楼2、3、12、13号(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18号浙商国际大厦1层(1号、5号)、21层(1号、6号、7号、8号单元)、47层。
法定代表人:**钬。
原告***、***横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横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供诉讼费减免缓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横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