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11民初3582号
原告:北京某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南京)计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某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南京)计算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催缴诉讼费,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