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汀顿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南京)计算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11民初3582号 原告:北京某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南京)计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某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南京)计算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催缴诉讼费,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