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04民初21962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
原告:***,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某园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某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与被告长沙市某园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某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20.00元,减半收取计99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