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六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六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04民初21962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 原告:***,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某园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某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与被告长沙市某园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某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20.00元,减半收取计99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