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六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湖南六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381民初848号 原告:***,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六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9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第三人:***,女,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第三人:***,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与被告湖南六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六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1.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