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0103执21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湖南六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9楼。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25年1月6日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案(2024)湘0103民初6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金50785.74元,停工津贴19538.1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74元(以70323.9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25年1月26日暂计算至2025年4月7日),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本案执行费968元,以上合计72170.9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六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72170.9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