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38民初4517号
申请人:北京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申请人北京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78210元。申请人北京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担保金额47821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78210元,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姚***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