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3222民初1142号
原告:和田灿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普恰克其乡奥尔特亚尕其村5组6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2MA79JXHJ5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星浩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古勒巴格街道永和社区塔乃依南路43号3栋1单元3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1MA77K87E6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友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东海县。
第三人:***,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住新疆墨玉县。
原告和田灿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星浩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和田灿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田灿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在庭外合解为由,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田灿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1.25元,由和田灿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