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32民终5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阿某甲,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田某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法定代表人:阿某乙,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新疆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阿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和田某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新疆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2025)新3222民初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18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阿某甲于202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阿某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阿某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04.13元,减半收取1,702.07元,由上诉人阿某甲负担,其余1,702.6元退还阿某甲。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