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实拓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实拓科技有限公司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民初1522号之二
原告:沈阳实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白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姝,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阎秉哲。
原告沈阳实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沈阳实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实拓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其和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实拓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80元,减半收取计4640元,由原告沈阳实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沈阳实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妍
审判员 李 涛
审判员 朱闻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金慧光
书记员阎玉洁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