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06民初1522号
原告沈阳实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上深沟村863-7号501(沈阳国际软件园D07号五层A区)。
法定代表人:白钢。
委托代理人张圳,男,199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辽中县。
被告沈阳市电信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华翔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孟亚南。
委托代理人李德志,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原告沈阳实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电信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实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周 全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