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初303号
原告:江苏新大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323521572G,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安镇商盛路西、纬二路南、宏力机械有限公司北。
诉讼代表人:钱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莹怡。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晶。
被告:武汉深德联创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6954478XN,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11号武汉光谷国际商务中心A栋9层06室。
法定代表人:佘小刚。
原告江苏新大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深德联创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新大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新大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武汉深德联创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新大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苏新大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俊梅
审判员 秦小兵
审判员 胡 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周 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