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深德联创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武汉鲲鹏化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武汉深德联创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2427号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鲲鹏化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金融港一路7号神州数码武汉科技园2栋12层1217室。
法定代表人:邬兆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武建,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深德联创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11号武汉光谷国际商务中心A栋9层06室。
法定代表人:佘小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璨,湖北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璨,湖北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鲲鹏化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深德联创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由审判员李海燕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武汉鲲鹏化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鲲鹏化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鲲鹏化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武汉鲲鹏化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28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雯
书记员于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