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精位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中电昆辰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精位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民初3610号 原告:四川中电昆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合作路89号4栋29层29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精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6栋7层7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四川中电昆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与被告成都精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位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26日向中电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并告知其应于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中电公司在该期限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书面的免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晓 审 判 员  刘 蓓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