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民初3610号
原告:四川中电昆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合作路89号4栋29层29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精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6栋7层7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四川中电昆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与被告成都精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位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26日向中电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并告知其应于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中电公司在该期限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书面的免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晓
审 判 员 刘 蓓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茜